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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耀峰

郭耀峰 暂无评分

财务管理 财务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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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查看详情>> 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的主要服务对象是“三农”,通过加强信贷管理促进业务健康有序发展,但由于在信贷管理中存在制度缺失执行不严等制约,给农村信用社可持续发展带来很大的危害,重塑信贷管理制度已成为当务之急。 当前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制度缺失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未确立以农户为中心的贷款营销制度 贷款营销是现代银行的商业经营行为,通过营销推广贷款,收集客户资料,掌握客户和市场动态,在同业竞争中赢得先机,实现贷款业务快速发展,而农村信用社墨守成规,抱着坐等客户上门、甚至抱着农户借款是有求于信用社的思想,不请客送礼,贷款审批发放没那么顺利;还一味的与商业银行在城里展开争夺,争客户、争市场,反而丧失了自身的优势。须知,农村信用社的根在农村市场,服务农户是其明智的选择,贷款是其资产的主要形式,也是经营利润的主要来源,未确立以农户为中心的贷款营销制度,一旦农村金融市场有了足够的竞争,农村信用社将失信于农户,并将丧失农村金融主力军的地位和作用。 二、未建立以贷款风险管理为核心授权授信制度 目前农村信用社风险管理意识相对较淡薄,不计成本的粗放经营方式依然存在,贷款发放一把手说了算的领导模式还普遍存在,贷款发放管理本属技术性强的经营行为,应有一套科学的管理制度相匹配,金融业是一个高风险行业,未建立以贷款风险管理为核心的授权授信制度,很容易造成贷款发放额度、期限随意性,任意超规模放贷、超资本金放贷、超权限放贷;容易导致审贷不分,集体审批形同虚设,职责不明确,贷款发生坏账,没有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可谓“法不责众”;容易累积不良贷款,潜伏极大的风险隐患。 三、未执行操作规范的信贷管理制度 主要表现为:(一)不能严格按照《贷款通则》中贷款“三查”制度进行贷前调查和贷后跟踪检查,缺乏相关的凭证资料。农村信用社信贷人员普遍认为,借款人都是本地客户,各方面情况都比较熟悉了解,加上借款金额不大,无需形成专门的贷前调查和贷后检查材料;(二)贷款申请书、合同要素不全。如无借款人和保证人的签字(或指纹)、印章,无贷款人审批意见、行政公章、法人代表和经办人签章等;(三)抵押贷款无抵押物。主要表现为借款人用房地产作抵押,未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登记,即便登记了也是过期的鉴证,形成房地产抵押无效;(四)信用集中较严重。表现为一个信用社的大部分贷款投向于某一个行业,或者对某一个客户的贷款金额过于集中金额过大,一旦形成风险对信用社的正常营业造成极大的影响;(五)违规账外经营屡禁不止。其违规经营主要采取私设账外账、乱用科目、调整账表和绕规模贷款等形式,并主要投向房地产开发或其他高风险领域,使这部分信贷资产处于巨大的风险之中。 四、未施行贷款责任认定追究的信贷监督制度 严厉的贷款责任追究制度对贷款质量的全程管理和风险防范、杜绝乱放贷款行为是极其有效的,可目前信用社对贷款责任认定追究落实情况不够好,既没有按期对增量贷款的风险情况进行内部通报,也没有对相关责任人员预警提示;对违规放贷的责任人员没有采取进一步的惩罚措施,反而导致信贷人员有恃无恐,违规放贷我行我素,信贷监督制度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 查看详情>> (一)纠纷的主要特点 1、银行卡犯罪呈现职业化、智能化、国际化趋势。据法制网报道,2008年4月1日至9月30日,在央行和公安部组织开展的联合整治银行卡违法犯罪的专项行动期间,全国公安机关关于银行卡犯罪立案3672起,涉案金额1.76亿元,破案2388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420人,挽回经济损失6161万余元。数据表明,这些案件有近三分之二的资金未能追回,意味着绝大部分案件将转化为客户起诉银行的民事纠纷。这只是银行卡纠纷的冰山一角,还有相当多的客户不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虽报案但公安机关未予立案,因而直接起诉银行的办法解决纠纷。 2、解决纠纷途径有分歧。储户的信用卡遭盗刷的纠纷到底应该先刑后民,还是直接可以提起民事诉讼?在刑事、民事如何适用的争议上,两种声音完全相反。有人认为此类纠纷就必须先刑后民,原因是本案是当事人自己报的案而不是银行,原告因第三人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尚不明确,本案应先移送公安机关查明事实;而又有人认为此类纠纷不适用先刑后民。因为犯罪侵害的是银行的经营资金,而不是储户的个人财产权,发生刑事案子与储户无关,储户卡里失钱完全可以按双方合同约定直接提起民事诉讼。  3、银行是否承担责任莫衷一是。民事诉讼中,银行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承担责任,是主责、次责,还是全责?争议不断。有下列四种观点:一是储户在取款时没有保护好帐号和密码,以致被盗刷,储户应该自行承担责任;二是信用卡盗刷是银行没有做好安全措施,侵害的是银行的经营资金,而不是储户的个人财产,存款人有权要求银行返还本金和利息;三是存款人应该承担主责,而银行因对信用卡的真实性疏于审查,应该承担次责;四是被骗的对象是银行,而不是存款人,银行承担主要责任,存款人违反义务泄露了密码承担次责。 (二)银行风险分析 1、利益与风险一致原则的适用。一位审理此类纠纷的法官在解释为什么判银行“全责”时说,被告银行隶属的总行在全国范围内设置自助柜员机,在方便储户存取款的同时,也提高了自身工作效率并增加市场竞争力,其本身也能从中获取经营收益,因此人机交易中的交易风险,应当由设置柜员机的银行承担。当然,如果储户存在过错,那就不应该“全赔”了。 2、过错推定原则的适用。有民法学专家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了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但现在,原告银行卡里的钱没有了,而银行又没有证据证明这些钱是由原告本人所取,那么根据合同法的相关原则,银行就有义务赔偿已经消失的这笔存款。 3、银行设备存在缺陷。多数法官认为,尽管银行一再防范并增加取款机的技术含量,但类似的犯罪却有增无减。犯罪分子之所以得逞,与银行防范不力、取款机技术性能达不到最高要求有必然因果关系。比如,取款机不能识别伪造卡,这不能不说是技术上的缺陷。 (三)防范措施及建议 1、尽快出台明确银行卡风险责任的法律规定。法律界、银行界应加强调研与沟通,以科学界定银行卡风险责任。银行卡同任何商品一样,在提供使用价值的同时,会存在一定的缺陷和风险。世界上不存在没有任何缺陷和风险的商品,如一把菜刀,使用不当,可能伤人。但没有人因此去追究生产商和销售商的的责任,因为菜刀的这种风险是人人明知的,购买者接受使用价值的同时也接受了风险。银行卡的风险也是客观存在的,即使银行不断改进现有缺陷,新的缺陷和风险也会不断产生。如果所有的风险都由银行埋单,无疑最终将使这一先进产品消亡。这既不符合社会发展趋势,也不符合意思自治的民事法律原则。“意思自治”是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市场经济的基础,银行卡的相关法律规定也应统一到这一原则上来。银行、持卡人、法官都应当依照法律的这一基本原则来界定、处理银行卡纠纷。当银行充分揭示了银行卡的风险及正确使用方法后,持卡人仍然接受该产品的情况下,持卡人应承担该风险,除非持卡人有证据证明银行对其损失存在过错。 2、加强银行卡风险提示。目前多数银行办理银行卡均存在风险提示不到位情况,这从银行办卡的过程就可以看出来:客户申领银行卡时,须填写申请表,在表的背面是印好的银行卡领用合约,内容很多、字很小,客户仔细看一遍需要很长时间,依柜台排队办业务的现状根本不可能,绝大多数客户也就不看,按照银行要求签字了事。填好后客户交回申请表,再想看也看不到了。合约内容也未明确说明银行卡有何风险。客户根本无从了解风险,当然也不认可由自己承担风险了。建议修改银行卡领用手续,明确告知客户使用银行卡存在的风险,由客户决定是否领用银行卡。一是银行向客户提供的所有材料,包括申请表、合约、卡等,均应在显著位置提示银行卡可能存在的风险;二是重新设计银行卡领用合约,将合约与申请表分离,合约一式两份,银行和客户各持一份。合约内容应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三是向客户提供书面银行卡使用说明。这既是法律所要求的诚信义务,也是减少客户损失、避免类似纠纷的需要。 3、不断改进技术设备。银行应加大技术研发,增强自动取款设备的防盗技术含量,最大限度地保护客户资金安全。但是,应当明确,这一要求应当是倡导性的而非强制性的。因为这受到技术、资金、市场需求等多重因素的制约,不是银行一厢情愿所能解决的。同时,先进性总是相对的而非绝对的,前述法官以“取款机技术性能达不到最高要求”作为银行承担责任的理由,既不科学也无法律依据。  
  • 查看详情>> 基层商业银行实施合规经营的对策建议都有哪些?也许很多人还不是很了解,这里由我(郭耀峰)为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基层商业银行合规经营现状 无论多么完美的内控制度,如果得不到有效的执行,也只能是聋子的耳朵——成为一种好看的摆设而已。在银行的经营活动中,目前仍存在一些不合规现象。 1.合规理念、认识存在差距。合规的观念、意识、文化还没有完全深入到各级管理人员和全体员工思想中,进一步转化为员工的自觉行动。一些单位对合规、合规风险和合规经营的认识比较模糊,思想上重视不够,行动上存在偏差。面对改革竞争的压力,一些员工对领导丧失原则,盲目顺从,使领导批示凌驾于规章制度之上。 2.合规工作基础薄弱。一是合规经营工作缺乏系统性。应该说目前银行各项制度还是比较健全的,但合理管理规定散布在各阶段制定的各项业务规章中,没有形成较为系统、适用的合规经营手册,使员工难以进行全面系统的合规学习。二是主动合规意识不强。如果员工对制度的学习、重视程度不到位,就会在执行制度上有偏差。通过对各类案件的分析,一个明显的事实说明,尽管案件的表现形式有不同特征,但其内在原因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违章操作,可以说每一个案件背后,都有一个违章操作的典型事例。 3.激励考核不到位。一是考核体系不够完善,缺乏对合规经营的量化考核,导致基层员工片面追求以规模和数量扩张为特征的业务发展。二是罚多奖少。一旦被外部监管机构或上级单位查出违规行为,则可能遭受经济处罚、行政处分,而合规工作做得较好,也会被认为理所当然,从没有表彰或者奖励。 4.经营思想偏差。一手硬一手软的现象得不到彻底改观,基层行一般把目光局限于完成上级行下达的综合经营计划及KPI指标,注重市场营销和拓展,而业务的合规经营松懈,检查粗浅,整改应付,有些机构甚至不惜冒着违规操作的风险以实现短期业绩,加大了合规风险。 5.习惯代替制度。员工知道有风险防范,要合规操作,但往往没有放在心里,也没有习以为常,工作图方便,以盲目信任和自身习惯代替规章制度。有关研究发现,人的一个动作重复7次就会变成习惯,重复21次就成了永久习惯。好的习惯是帮助成功必不可少的因素,而坏的习惯则会成为成功路上的绊脚石,甚至葬送了自己的一生。用坏习惯(不数残钞,离柜不退屏、收章、锁箱,不妥善保管本人的柜员卡和个人名章,柜员密码不经常修改,授权流于形式等现象)代替制度,给用心不良者处心积虑的作案机会,既连累了整个网点,也葬送了作案者的职业生涯。 二、加强基层商业银行合规经营的重要意义 1.合规经营是防范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的需要。合规经营是规范操作行为,遏制违规违纪问题和防范案件发生,全面防范风险,提升经营管理水平的需要。因为合规与银行的成本控制、风险控制、资本回报等银行经营的核心要素具有正相关的关系,能为银行创造价值,而且有效的合规经营能将合规风险消除于无形。 2.合规经营是完善商业银行制度体系的需要。银行赖以生存的质量效益源于依法合规经营,源于产生质量和效益的每一个环节,源于每一个岗位的每一位员工。所以银行的发展一定要以合法、合规经营为前提,这样才能从源头上预防风险。 3.合规经营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发展目标的重要保证。因为合规经营就是为业务保驾护航的,是为了更好地促进业务发展服务的。在发展、开拓业务和同业竞争中,只有紧紧遵循合规经营的理念,提高资产处置和管理的质量,才能保证银行的经久不衰。 三、基层商业银行实施合规经营的对策建议 合规经营是银行生存与发展的根基,基础管理又是合规经营的重心。银行的规章制度、员工守则、行为规范、企业文化、党风廉正、违规处罚、积分管理、行为排查、思想教育、法律法规等均属于基础管理范畴。惟有做到道德教育到位、执行能力到位、合规操作到位、监督管理到位和榜样作用到位,才能使合规经营深入人心,促进银行的健康发展。 1.强化合规意识,加强道德教育。“思考方式决定行为和成就。”必须让合规的观念和意识渗透到全行员工的血液中,渗透到每个岗位、每个业务操作环节中,促使所有员工在开展经营管理工作时能够遵循法律、规则和标准。一是强化法纪意识。积极开展法制教育,增强员工的防范意识、法律意识;用现实的案例教育身边的人,使员工将法纪规范熔铸在自己思想中。二是强化奉献意识。引导员工加强自身修养,学会心理调控,不盲目与人攀比,防微杜渐,面对各种诱惑保持高度的警觉性;正确处理好群体与个体、个体与社会、个体与个体利益得失的矛盾。三是强化自觉意识。引导员工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自觉地运用各种社会规范指导和检点自己的行为,使自己循规蹈矩。四是强化集体意识。引导每个员工珍爱集体荣誉,关心集体的共同利益、共同目标、共同荣誉,增强集体观念。 2.培养良好习惯,提高执行能力。要据改革和发展的管理体制和业务形势,制定尽可能详尽的业务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建立以提高执行力为目标的制度体系。一是加大制度的执行力度,引导员工增强利用制度自我保护意识,由“要我执行制度”转变为“我要执行制度”,做到有章必循,违章必究,形成制度制约。二是不断创新操作流程和管理制度,对实践证明仍然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必须坚持;对于不适合形势发展要求的,必须及时进行全面检查梳理,制定合规经营程序以及合规手册、员工行为准则等合规指南,为员工恰当执行法律、规则和准则提供指导。三是培养员工良好习惯,坚持按照操作规程处理每一笔业务,把习惯性的合规操作工作嵌入各项业务活动之中,让合规的习惯动作成为习惯的合规操作。四是正确处理好合规经营与业务发展的辨证关系,只有合规经营,业务才能更好更快地发展,在合规的基础上创新,在创新的平台上达到更高质量和更有效益的合规。[2] 3.加强自我管束,规范合规操作。“合规操作,从我做起”。合规不是一日之功,违规却可能是一念之差。一是管好自己。自尊自爱是员工自我培养自立能力、防腐拒变能力和风险防范能力的基础,员工要从保护自己、保护家人的立场,切实提高自身防微杜渐的能力。二是监督别人。不轻易相信别人,留心观察身边人,善于及时提出对异常业务处理的疑问,对自己经手的复核和授权业务警惕性负责并追问到底,是有效监督平等业务柜员间业务处理合规性的有力手段。三是坚持流程。流程制是解决合规经营、防范资金风险的最有效方法,实践证明,人制代替流程制往往隐藏着较大的道德风险隐患,流程制的监督保障更能够为稳健经营提供强有力的督查制约。四是建立有效沟通的平台。通过共同谈心、单独谈心等方式了解员工的工作、学习、生活及家庭情况,倾听员工的心声,在网点与家庭间建立良好的沟通平台,让双方都知道员工八小时内外的动态,及时帮助有困难的员工解决问题,解开心扉,让大家学习专心、工作舒心、生活开心。 4.完善绩效考核,建立监督机制。完善体现业务发展与合理管理并重的绩效考核办法,建立风险防范的监督机制。一是将合规经营落实情况考核纳入业绩考核指标体系,并作为衡量各单位工作绩效的指标之一,使其和领导业绩、员工收入紧密挂钩。二是建立奖罚并重的专项考核激励机制。对合规工作做得好或对举报、抵制违规有贡献者给予保护、表扬或奖励;对履行工作职责中仅有微小偏差或偶然失误、且未造成不良后果的,予以免责或从轻处理;对存在或隐瞒违规问题、造成不良后果者,要按照规定给予处罚,追究责任。三是建立沟通制度。制度不是颁发了就完事,管理人员要经常向员工宣讲,不厌其烦地沟通、解释、提醒,制度才能得以执行。四是建立合理化建议制度。通过开展“合理化建议活动”,充分发挥员工的智慧,重视他们的意见,给他们发现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机会,引导他们提出改善业务操作、防范风险的合理化建议,凡是自己提出来且受到重视并在实践中得以运用的建议,员工自然会铭记在心,自觉执行。 5.抓好典型教育,树立榜样作用。“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正面典型是旗帜,可以启迪心灵,引路导航;反面典型是警钟,可以敲山震虎,以之为鉴。一是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身体力行,给下属员工做出合规操作的良好示范。合规要从高层做起,这是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指导原则的一个重要理念,也是《中国人民银行合规政策》要求的。合规从高层做起,从每一个单位的一把手做起,口头要时时讲合规,行为要时刻体现合规,给广大员工做出合规经营的良好示范,只有各级管理人员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才能保证合规经营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合规经营才能在银行经营中发挥作用。二是案件警示教育是有力震慑犯罪潜在行为的最有效手段,通过透视发生的各类案例,抓住典型,经常组织员工学习案件的警示教育,特别是案件的量刑、给家庭带来的危害和处理人的力度,达到警钟常鸣、防患未然的目的。 合规经营是一件纷繁复杂、任重道远的大事;是一件关系人人、长远利益的大事;是一件可以创造价值,提升形象的大事;是一件与时俱进,自主创新的大事。只有将“诚信、正直、守法、合规”的理念深入人心,将合规经营根植于每一个人心中,银行才能持续快速发展,才能在国际舞台上占据一定的地位。
  • 查看详情>> 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的形成原因及施治措施一直是国家政府部门最头痛的问题之一,这里郭耀峰为您展示一些解决这个问题的方法,也许对于解决这个问题能有突破性的进展。 一、不良贷款的形成原因: 农村信用社的不良贷款是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从某种意义上讲,是几十年来我国农村经济形态深刻变迁直接或间接遗留下来的历史问题的反映。对于农村信用社的不良贷款应基于对历史和现实的客观分析,站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高度,探索化解的思路和对策。对不良贷款形成的可能原因进行分析,有助于信贷管理人员预防贷款风险。 一般而言,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形成的原因可以分为借款人的原因;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失误;其它原因等三大类。 (一)作为贷款人的农村信用社自身贷款管理方面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是贷款风险识别和筛选机制不健全。主要有:对新的、资本不充足的、而且尚未开发的业务融资、贷款不是基于借款人的财务状况或贷款抵押品,而是基于对借款人成功完成某项业务的预测。或者在借款人的资信程度及偿还能力产生质疑的情况下,发放贷款过分倚重第二还款来源(如抵押物);贷款用于投机性的证券或商品买卖;贷款的抵押折扣率过高,或抵押品的变现能力很低;异地贷款、多头贷款过多,缺乏有效的监控;贷款已存在潜在风险时,没能及时采取果断措施;贷款已明显出现问题,却疏于催收或迅速采取有效措施清收,把希望寄托于借款人“奇迹的发生”或不再过问,使贷款造成损失等。 二是贷款管理机制设置不合理。主要表现有:在贷前信用分析阶段,获得的贷款信息不完全,贷款项目评估质量不高。部分信贷人员缺乏必要的信用评估、财务分析知识和经验,发放贷款时又没有充分听取必要的劝告而发放调查不充分、信贷资料有缺陷、抵押物变现力差、不足值的贷款;在贷款的审批阶段,未严格把握贷款审批条件;贷款集中程度过高,过分集中于某一借款人,某一行业、某一种类贷款,致使贷款风险相对集中,贷款金额超过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而无力偿还。使借款人产生“债多不愁”,或者干脆对信用社声称“反正欠这么多贷款,不增加贷款则其他贷款更加无法归还”,以一种无所谓的无赖态度毒化借贷双方关系,使信用社处于被动尴尬局面;贷款发放后信贷管理人员对日常监督管理不力,存在“重放轻收轻管理”的现象;部分信用社由于人手较少,根本没有按照信贷操作规程执行等等。 三是信贷人员素质的制约。人是事业成败的关键因素之一。信贷人员除了必须具备一定的金融理论、企业财务管理、法律制度等业务知识外,还必须具有诚实的品格和强烈的责任心。信贷工作人员的素质直接影响到贷款的质量,尤其是在管理体制不健全、贷款运作不规范、约束不力的情况下。由于多种因素的制约,当前农村信用社信贷人员的数量有限,部分人员素质不高,难以进行贷款的科学决策和有效管理,违规放贷时有发生;在执行信贷政策方面,有的信贷人员随意性很大,存在“人情代替制度”现象。在风险的预测方面,有的信贷人员缺乏科学的理论知识,凭主观经验的成分较重,用经验代替制度。对于即将产生风险的贷款,不能拿出一套完整的防范措施和处置办法来,只是将希望寄托于借款人能扭转局面或轻信借款人的还款承诺,白白浪费和错过了清收不良贷款的有利时机。加之由于管理体制原因以及改革步伐相对滞后,部分信贷员“在其位而不谋其职”工作主动性差,缺乏开拓创新精神,不能干好自己的本职工作。这些自然加大贷款风险。 四是自身经济利益的驱动。利益与风险并存,一 些农村信用社盲目地追求高效益,一味地支持风险企业和风险项目,这种贷款配置本身就孕育着高风险。 (二)、借款人方面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是借款人欺诈。借款人欺诈可分为普通欺诈和严重欺诈。所谓普通欺诈行为,指借款人主要通过向信用社提供部分虚假信息以改善本企业的资信状况,获得用于借款人生产经营活动的贷款。这种欺诈的特征有:(1)借款人向信用社提供的信息部分虚假;(2)提供虚假信息的主要用意在于提高其资信状况,期望获得信用社的充分信任;(3)获得的贷款主要用于真实的生产环节。如果经营按计划进行,借款人也不愿意拖欠贷款而在信用社留下不良记录,即使出现其他情况时,借款人虽然无力归还贷款,但通常愿意与信用社合作。严重欺诈是指借款人通过一切手段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并贷款主要用于借款人从事的主营业务以外的行业或挪用贷款而获取个人利益。这种欺诈的主要特征有:(1)为了获得贷款,借款人不惜一切手段(包括违法手段);(2)借款人对其从事的行业并不真正关心,甚至借款人根本没有正当主业,或者从事的行业的目的就是为了更方便地获取贷款;(3)借款人获取贷款并不用于主要业务,而是以转移、投资、奢侈消费等方式,鲸吞贷款。这类欺诈行为主要以骗取信用社贷款为最终目的,且通常利用、拉拢或腐蚀信贷人员,因这种恶意欺诈希望而造成的不良贷款风险极大,收回的可能性很小。 二是借款企业经营机制不健全,经营管理不善,缺乏市场观念、竞争意识、健全机制和发展能力,形成高负债、低效益、软约束、超分配的局面,致使企业经营困难,甚至倒闭。(这在以前的“五小”企业和部分民营企业中表现相当突出)。给信用社贷款造成损失,形成不良贷款。 三是借款人通过企业改制,将信用社的贷款“一改了之”。随着我国国有企业改革深入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企业间的兼并、收购以及企业改制成为一种普遍现象,有的企业通过上述行为盘活了资产、扭亏为盈,重新获得生机。与此同时,部分经营正常的企业,也借兼并、破产、重组、改制之机“逃债”、“废债”、“悬空”信用社债权。大量的信贷资产在企业改制中打了水飘,成了企业改制的牺牲品。 四是借款人遭受不可抗拒因素影响,致使贷款形成不良贷款。各种自然灾害,如地震的出现,山洪的暴发,飓风的骤起,久旱无雨、农作物遭病虫害侵袭等。由于我国农业的基础较薄弱,农业耕作的机械化程度相对较低,农民抗御自然灾害风险能力较低,大多数地方存在靠天吃饭这种情形,这增加了涉农贷款收回的不确定性和贷款的风险性。一旦遇到自然灾害,农作物减产,农业欠收,直接影响农民收入,影响贷款的归还。(三)、其它方面的原因主要来自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政策因素。由于宏观经济政策缺乏连续性,经济波动的频率高、幅度大,使信贷扩张和收缩的压力相当大,在宏观紧缩、经济调整时期,往往形成大量贷款沉淀。 二是行政干预因素。主要表现为地方政府压,地方财政挤,迫使农村信用社发放大量指使性贷款、救济贷款,贷款行为行政化,信贷资金财政化,直接削弱了贷款产生经济效益的基础。特别是1999年关闭农村合作基金会,政府为保社会稳定,将农村合作基金会的借款划转给农村信用社,其中有90%以上的借款难以收回,形成不良贷款。据了解,各地政府及部门在农村信用社都不同程度存在借贷业务,部分政府借款虽已逾期多年,却不能保证按季付息和逐年归还本金。对于这类贷款,农村信用社感到左右为难。 三是国际因素。主要是在对外开发进一步扩大的形式下,国际贸易、信贷、利率、汇率、汇率风险,使一些经营外贸业务的乡镇企业经营受阻,效益滑坡,无法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使其沦为不良贷款。 二、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的防范措施 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的防范,必须从其产生的根源入手,以便对症下药,采取施治措施。在不良贷款产生的原因中,借款人本身和外部经济环境的变化都有可能导致不良贷款,但是农村信用社遭受不良贷款困扰的主要原因却是对贷款缺乏有效管理和控制。完善的信贷管理不仅可以识别行业变化、借款人经营与管理等对农村信用社贷款安全构成的影响,而且可以通过有效的监督与相互制约机制减少欺诈行为的发生。 (一)、严把“五关”,提高新增贷款的质量。 1、实行四岗制,把好审、贷、查三权分离关。 粗放经营是导致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比例居高不下的重要原因。要改粗放经营为集约经营,在操作规程上必须借鉴商业银行的先进经验,结合自身实际,应抓好两个方面:一是建立四岗制(即调查岗、审查岗、审批岗、检查岗)和审、贷、查三权分离制。明确规定,凡新发放的贷款,不论金额大小均不得单人操作。必须实行四岗制,通过审、贷、查环节方能发放,违者追究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二是根据农村信用社的实际,合理设置四岗。一种情况是由分社发放贷款的,其岗位设置为:调查岗—外勤信贷员,审查岗(含鉴定)—分社会计,决策岗—分社负责人(按法人代表授权审批),检查岗—外勤信贷员、分社负责人、稽核员。另外一种情况是由主社发放贷款的,其四岗设置为:调查岗—信贷员,审查岗—外勤副主任、内勤副主任或会计员、稽核员(必须两人以上),决策岗—贷款审批小组,检查岗—主任、副主任、信贷员、稽核员。通过实行四岗制和三权分离,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有效机制,增加贷款透明度,防止徇私舞弊,确保贷款质量。 2、实行贷款权限区域控制,把好贷款风险关 即改变以金额大小为依据,分级确定贷款审批权限的做法,而是根据各信用社信贷资产质量、信贷管理人员素质以及经营管理能力,区别对待,综合确定其不同阶段的款审批权限。贷款审批权限实行一季度或半年调整一次。 3、实行信贷员集中办公,把好资金跑、冒关 应以制度化的形式,明确规定,杜绝外勤人员单人操作发放贷款,所有贷款必须送分社或主社按四岗制,三权分离程序统一办理。改变信贷人员分散在家,单人调查,单人办理贷款,无人监督的落后工作状态。有条件的可成立贷款管理中心,分别设立个贷部、企贷部、按揭贷款部等部门,分门别类办理贷款业务。 4、实行抵押物现场鉴定,把好抵押物足额、变现关 应对贷款抵押物实行县联社鉴定制,其做法是:由县联社成立鉴定小组,负责对贷款的抵押物进行合法性、合规性,及市场实际价值现场鉴定。并根据抵押物所在地理位置、商业价值建筑物构造等不同情况,对抵押值与贷款额之间的比例实行区域差别,做出鉴定意见,确定贷款的最高限额。 5、实行法律顾问制,把好贷款手续合法关 应在县联社一级设置专门的法律咨询机构,配备既懂法律,又懂金融业务的骨干为法律顾问。明确规定:县联社大额贷款必须经过法律顾问签字同意,方能正式发放贷款。 (二)、改进信贷管理方法,建立和完善信贷管理体制 目前,多数农村信用社传统的信贷管理方法是对信贷人员下达考核指标,过分注重结果。而对贷款的风险环节缺乏必要的分析、控制和防范。必须从传统的结果管理转到过程管理上来,通过对合理产品和服务的控制,从内部机制上建立先进的管理制度,防范信贷风险的发生。 一是按照“预防为主”的思想,构筑信贷风险防范多道“防火墙”。要建立全员参与,全体相关人员监督的内控机制,使信贷业务的上下部门或上下岗位的接口得到有效控制,确认并掌握业务部门或流程中的风险控制点,建立风险预警机制,以便能够迅速进行风险的识别、衡量、防范、处置。 二是实行信息化管理,建立完整、真实、灵敏的信息数据与统计分析系统,提高信贷决策的科学性。在受理每笔贷款前,先在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或本行业联网的计算机中进行查询,防止多头贷款和垒大户贷款,对有不良贷款记录的实行信贷制裁。 三是建立纠正和预防、控制程序,确保信贷管理的持续改进。建立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建立经常性的稽核审查制度,采取具体的纠正、预防措施,以不断评价、发现、改进信贷流程,推进信贷管理走上良性循环的轨道。</P< p> (三)、进一步完善和创新信贷管理机制。 1、创新信贷管理制度。创新信贷管理制度,关键是要找出贷款流程的各个风险点,然后合理确定制约措施,最大限度地规范、控制、约束易产生风险的操作行为,明确各岗位的职责。一旦风险产生,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一目了然。 2、创新信贷员薪酬管理办法。首先,对信贷员要收取适当的贷款发放保证金。其次要建立真正意义上的收入与业绩挂钩制度。信贷人员的主要收入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基本生活保障工资。另一部分要与其经手的贷款质量和收贷收息情况挂钩。三是县联社、信用社班子成员实行年薪制。其收入总量与业务量挂钩,明确辖内经营目标,完成经营目标的可按辖内职工年平均收入的适当倍数,确定年薪。完不成经营目标任务的,按比例扣发,或者是只发员工平均工资,甚至取消其任职资格。 (四)、以人为本,加强对信贷人员的管理,提高信贷队伍的整体素质。 人的素质是企业素质的集中体现,提高信贷人员整体素质是改善农村信用社信贷质量的关键。一是要合理核定信贷岗位,充实调整信贷人员,使信贷人员数量达到员工总人数的30%。要优先选拔年轻的、文化层次较高的,思想作风优良、与农民感情深厚的人员,把他们充实到信贷岗位锻炼。成绩突出的,要优先提拔,提高信贷人员的群体活力。二是强化员工培训,提高信贷队伍的整体素质。通过建立规范的培训管理程序,保持信贷人员教育、培训、技能、经验、职务锻炼、知识更新等工作的持续开展。重点对信贷人员进行敬业爱岗教育和责任心的培养,积极培育其市场意识、营销意识、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三是建立贷款责任追究制,切实加大对违规违纪放贷行为的查处力度。继续严格执行贷款发放的终身责任追究制。进一步完善贷款实行“四包”(即包放、包管、包收、包效益)的内容,并加强经常性的检查和考核。 (五)、加强对借款人的检查和监督。 借款人的生产经营状况的好坏直接影响贷款能否按期归还,借款人生产经营恶化也可能将风险转嫁给信用社。因此,信贷人员发放贷款后,要经常关心借款人的生产经营状况,随时掌握其发展动态,以便一旦发现贷款风险苗头,及时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及早收回贷款本息。 三、不良贷款的清收措施 清收不良贷款是一场维护信用社合法利益的捍卫战,清非人员要有勇气有魄力,要雷厉风行,闻风而动,看准了就动手,攻不下不放手;有一种拿不下不收兵的劲头;清收不良贷款又是一场双方智慧的较量战,清收人员要有谋有略,要有“两千”精神,即想尽“千方百计”,不怕“千辛万苦”,根据不同的贷款对象,根据不同的情况采取责任清收、跟踪清收、行政清收、依法清收等针对性措施,创造性开展工作,提高清收不良贷款的成效。 1、实行贷款清收责任制,实行岗位清收。主要依靠自身的力量,把清收指标落实到人,并纳入主任、信贷人员的年度工作目标和业绩考核,与经济利益挂钩,按月考核。 2、委托清收。将适合于非金融系统外人员清收的贷款委托他们,并给予适当的报酬。 3、清收担保、抵押贷款。对有担保的不良贷款,要做好担保单位的工作,由其予以偿还。对抵押贷款要通过法律程序予以执行。 4、专项清收。对那些问题严重,欠款时间较长,收回难度大的大额不良贷款,可组织专门人员进行专项清收。 5、通过“拍卖”方式,盘活清收。拍卖由市、县联社成立的不良贷款经营部负责。采取公平竞争,出榜公布,公开拍卖,就高不就低的原则。 6、行使抵销权。若农村信用社与借款人之间互负有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农村信用社可根据《合同法》第99条的规定,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农村信用社在主张抵销时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附期限。 7、行使代为权清收。当借款人无力履行债务,同时借款人享有的债权却怠于行使,致使农村信用社的到期债权不能实现的,农村信用社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法〉司法解释》第一部分第11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为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8、行使撤销权清收。如发生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情况,致使农村信用社的到期债权不能实现的,农村信用社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以上行为。撤销权自农村信用社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9、发挥地方政府部门的行政作用,借助行政力量清收。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入要经常主动协调地方党政的关系,及时汇报在清收不良贷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取得党政部门的关心、理解和支持。 10、适量注入信贷资金,“放水养鱼”盘活清收。对一些暂无还款能力,但信誉较好的客户,在考虑其还款计划的基础上,适量投入一些贷款,帮助其培植还款源,经营重新走上正轨,尽早归还贷款本息。 11、积极参于企业改制,跟踪落实陈欠旧贷。信用社要加强与有结欠贷款企业的联系,及时了解企业改制信息,及早介入企业改制,变更、落实债权债务关系。 12、依法提起诉讼,强制清收。对少数有偿还能力,而拒不归还贷款的“赖账户”、“钉子户”、“地痞户”,选准突破口,严厉进行打击,通过依法提起诉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等法律手段,强制收回贷款本息。(作者:辜东 作者单位:四川省仁寿县陵阳信用社) 通过对农村信用社的信贷资产进行了审计调查发现,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率高,资金的安全性差,严重制约着农村信用社稳健经营和良性发展,是农村信用社改革和发展的“瓶颈”。 不良贷款形成的主要原因:一是信用社对在农村信贷市场上的角色转变还没有充分的思想准备,导致对风险控制的认识不足。企业的融资方式单一,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在县级以下信贷市场全面收缩,信用社成为贷款的主力军,企业的贷款风险也主要转移给信用社,信用社为了争取客户,占领市场,风险控制退居次席,一些贷款的发放不是建立在企业的经营状况和未来的还款能力上,而是建立在企业和行业一时的表面繁荣上。二是一些行政行为的干预也造成了不良贷款的形成。作为为地方经济服务的农村信用社,为了处理与地方各部门的关系,只能被动地接受一些行政指令向客户贷款,如前几年乡镇企业大发展时,信用社向他们的贷款较多,现在乡镇企业大多因管理不善、经营不当而倒闭,从而给信用社造成了资产损失。再如前几年一些村或村干部为完成农业税费任务,从信用社贷款垫缴农业税费,现在由于人员变动频繁,债务无法落实形成不良贷款。三是受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影响,特别是近几年,县级以下的中小企业转体改制较多,造成贷款无法落实,特别是有些企业恶意逃废信用社债务,从而形成不良贷款。四是农业经济效益较低,农民收入水平不高,清偿能力较低,致使不良贷款产生。五是信用社存在重发放,轻管理,重数量规模,轻质量效益,责任不清,管理不到位的现象;现有信用社的管理人员及信贷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市场意识、风险意识不强,放人情债、关系债时有发生。六是信用社为了追求利润,没有真正按贷款用途所需的周转期合理确定贷款期限,贷款签订的期限较短,也是造成不良贷款的一个因素。 对策:一、做好信贷资产风险防范工作,强化信贷风险管理。完善信贷管理机制,建立信贷风险监测、评估、预警、管理机制,进一步加强信贷决策机制,充分发挥贷审会职能,实行贷款风险管理工作“关口”前移。严格执行“三查”制度,建立和完善责、权、利相统一的考核制度。二、对新增贷款全面推行抵押或质押贷款,提高风险的抵御能力,同时要充分考虑抵押物应足额并容易变现。  三、树立依法放贷、依法管贷、依法收贷的观念,信贷人员应自觉地抵制外部的行政干预、上级的指令和人情贷款,并加强对贷款的法律审查工作。严格按照《贷款通则》的规定发放贷款。四、大力清收不良贷款,改善信贷资产状况。要尽可能减少逾期贷款向“两呆”贷款转化,预防不良贷款的恶性发展。要争取政府、人行的支持,发挥信用社自身的作用,采取依法起诉、分类管理、资产重组等有效措施盘活不良资产。对不良贷款要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增强贷款人员的危机感。对确实无法收回的不良贷款,应积极争取相关部门审批核销。五、合理确定贷款投向,加大对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支持力度,突出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农业产业化的发展加快农村资源的开发,带动农民致富。对使用当地农民工企业积极扶持,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增强农民立足当地发展经济的信心,促使农民增收,信用社增效。
  • 查看详情>> 1 评级准备  根据受评企业所属行业及其性质,确定信用评估人员。评级人员在初步了解受评企业的基础上,准备相关资料及工作底稿,并将受评企业需要提供的资料清单、实地调研工作安排表等发送给受评企业。  2 实地调研  实地调研包括与有关人员的访谈及现场勘察,旨在了解企业经营状况,直接感受企业的管理氛围。其中与管理层的会谈非常重要。会谈内容涉及企业业务开展状况、竞争状况、财务政策、以往业绩、以及长短期经营展望等。此外,企业的营运风险、经营策略和内控机制都是重要的访谈议题。为提高访谈效果,评级人员应在正式访谈之前,将访谈要点通知访谈对象。如有必要,还需与地方主管部门及与企业有主要债权债务关系的单位访谈。与主管部门访谈旨在了解地方主管部门对企业的看法、对该行业的态度以及对企业支持的可能性等。与企业有债权债务关系的单位,主要包括向企业贷款的商业银行、大额应付账款的债权人、企业应收款的主要欠款单位等,与这些单位的访谈是为了了解受评企业历史资信记录、目前债务压力,以及企业款项回收情况。在这阶段,评级人员主要通过多样化、表格化、简单化和实用化的工作底稿将调研的内容程序化、规范化、书面化,班次级人员在现场调查取证,特别是在查帐时,要尽可能取得第三方出具的函证为准,或者由评级人员按经验取值,第三方函证通常指税务局出具的纳税务局凭证、银行出具的扣息凭证等。 3 业务例会 信用评级业务部门每周召开一次业务例会,在这个业务例会上充分讨论和分析,集思广益。 4 提交等级建议 评级人员在对各项资料进行整理、加工、分析、讨论后将开始撰写信用评级报告摘要并给出受评企业的建议级别。评级人员在撰写评级报告摘要中,应详细阐明给出级别的依据,并根据公司要求准备提交评审委员会审定的所有资料。 5 级别评审 级别评审是信用评审委员会对评级人员提交的评级报告摘要进行质疑、审核并提出评定意见的过程。最终级别需经评审委员会2/3以上多数通过。该阶段以召开评审会议的方式进行,由评级人员向评审委员们建议信用等级并说明评级依据以及评级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评审委员采取分别评审、集体讨论、投票表决的方式,确定企业信用等级并提出书面评审意见。 6 撰写报告 开完评审会后,评级人员应依据评审委员会的书面意见,撰写详细的信用评级分析报告,由高级评级人员签字认可后转信息出版部门出版,评级分析报告是信用评级的结论性文件,也是评级观点的载体。 7 级别确认 级别确认是评级支持部门与受评企业交换意见、确定受评企业信用级别的过程。评级支持部门将信用等级评估报告(包括评级结果及主要依据)交予受评企业。受评企业应于规定时间内提出反馈意见。如受评企业对评级结果无异议,则该评级结果为最终级别;如对评级结果有异议,则受评企业有权提出复审,但需提出充分的复审理由及相关补充资料。评级支持部门认为补充资料对评级结果确有重大影响,应据此进行复审,并将复审意见报评审委员会重新审定;评级支持部门经过分析,认为受评企业提供的补充资料及理由不足以影响评级结果,则维持原评定级别,并向受评企业详细说明理由,原评定级别即为最终级别。 8 结果公示 一旦级别最终确认,除非双方事先另有约定,将依照固定的格式与版面在中国国际商业数据网站、《国际商报》等公开媒体上公布受评企业级别,颁发《信用证书》。发布的内容一般包括对受评企业的简单描述、评估结果及主要支持论据。 9 文件存档 评级支持部门将全部评级基础资料、工作底稿及评级报告进行整理,存入档案库妥善管理,并报告外经贸部、海关、商检、外汇管理、银行、工商、税务等职能部门备案。 10 跟踪监测 跟踪监测分不定期跟踪及定期跟踪。自评级项目完成之日起,评级人员应结合日常工作安排,密切关注与受评企业有关的公开信息,一旦发现足以影响受评企业信用级别的重大信息,跟踪人员应及时与受评企业取得联系,核准信息,准备复评工作,若无法与受评企业取得联系,跟踪人员应将情况上报评审委员会讨论决定,如评审委员会决议复评,则由跟踪评级人员根据公开信息进行复评,此为不定期跟踪。定期跟踪复评为每年一次,评级人员应在复评日到期前了解受评企业以往评级资料,并与受评企业取得联系,落实提供跟踪复评信息事宜和实地调研的时间,向受评企业发出《关于评级跟踪复评的联系函》及《跟踪复评需提供的资料清单》,如没有发现任何足以影响现有信用级别的情况,则由评级人员写出《跟踪复评报告》,经评级业务部门审定后提交给受评企业;如跟踪评级人员发现受评企业的内外部因素发生了重大变化以致于现有信用级别需进行调整,则应就此事向评审委员会做出书面报告与处理意见,由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如被跟踪企业拒绝配合跟踪复评业务,而评级人员有理由相信发生了足以影响现有信用级别的重大情况,则评级人员有权以书面方式向评审委员会做出根据公开资料进行复评的建议;或在公开资料不足,难以形成评级意见的情况下,做出撤回评级的建议。由评审委员会对上述情况做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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